集团新闻
首页
集团概况
公司介绍
组织架构
领导介绍
企业文化
新闻资讯
集团新闻
基层动态
专题专栏
视频集锦
通知公告
招标采购公告
人事公告
其他公告
党建引领
党建引领
先进典型
业务板块
城市开发
产城融合
城市运营
资本运作
联系我们
0574-89289860
首页
新闻资讯
集团新闻
集团新闻
基层动态
专题专栏
视频集锦
瓶装液化气销售需“卡瓶对应”
来源: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
发布日期:2010-06-02
根据宁波市质监局、宁波市城管局《关于加强“世博”期间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兴光公司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瓶装液化气销售“卡瓶对应”制度。兴光公司瓶装液化气将凭用户卡销售,并记录用户的钢瓶号。在用户换气时,用户提供的钢瓶号码须与用户卡储存的号码一致,否则系统将无法售气。实施“卡瓶对应”制度后,将有效杜绝短斤缺两、以次充好、过期瓶充装等非法瓶装液化气销售行为,防范和遏制气瓶安全事故及涉瓶恐怖事件的发生,切实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的的安全和利益。